刚刚闭幕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塑造更多依靠创新驱动的引领型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是培育发展新动力,实现创新发展的重要手段。今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习近平主席签署第3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10月1日开始实施。这标志着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法律保障进入一个崭新阶段。
充分认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科技创新,要求科技成果走出高墙大院,加快转为现实生产力,依靠成果转化使产业发展“无中生有”“有中生新”,创造新供给,推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19年以来,科技成果转化的环境和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的新要求。实现创新发展,亟须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破除科技成果转移扩散的障碍,将成熟的行之有效的创新政策、实践经验上升为稳定的制度,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各主体提供法律保障。
认真学习领会修订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主要精神
修订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新增、调整了科技成果转化10个方面约30余项管理制度,合理平衡了国家、单位、个人等各方面利益,具有以下特征——
(一)坚持问题导向,解决当前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突出问题。
近年来,科技成果转化实践中遇到了很多突出的制度问题,制约了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例如,科技成果供求双方信息交流不够通畅;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的考核评价体系以及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机制没有充分体现科技成果转化特点,技术转移体系不健全;对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激励力度不够等。
针对上述问题,修正案重点完善了科研评价体系,改革科技成果处置、收益管理制度,加大对科技人员的激励力度,加强科技成果信息发布,加强科技计划项目成果转化、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创造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环境等。
(二)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充分体现市场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决定性作用。
科技成果转化涉及领域广泛、环节较多、关系复杂,既要遵循科学技术发展规律,又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修正案注意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中的主体地位、科技人员奖励“约定优先、法定保障”以及科技成果市场化定价。
政府职责主要是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加强公共服务,营造良好环境,如法律赋予创新主体成果转化自主权、明确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财政投入科技项目成果转移扩散的义务,加强科技服务,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等。
要发挥市场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决定性作用,需要厘清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职责定位。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所有的科技成果,只有通过企业才能变为现实的产品,转变为现实生产力。修正案规定,国家更多鼓励科研机构和高校采取转让、许可和作价入股三种方式向企业转移科技成果。2014年,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研究制定了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的改革措施。修正案将相关改革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转化收入全部留归单位,对科技人员进行奖励后,用于研发等工作。这些措施将对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性障碍,打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通道,进一步释放高校和科研机构沉淀的大量科技资源起到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