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试点期间将建立奖补项目评审机制和奖补标准,全市安排中央财政专项资金24亿元、地方财政资金9亿元作为试点奖补资金。
《实施意见》规定,对纳入济南市住房租赁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的试点项目,从项目申请、 项目审核、项目复审、项目公示、资金发放、监督考评6个环节严格审查和跟踪管理。
奖补标准:盘活闲置存量住房项目最高180元/平方米、改建非居住存量房屋项目最高600元/平方米、新建租赁住房项目最高1000元/平方米。自2020年起,对纳入我市住房租赁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的住房租赁企业给予一定运营补贴。
同时,试点工作开展期间,济南市将采取盘活闲置存量住房、改建非居住存量房屋、新建租赁住房等方式,实现:
一是每年新增租赁住房120万平方米,实现3年新增租赁住房360万平方米。
二是重点培育2家国有住房租赁企业和10家以上专业化、规模化民营住房租赁企业。
三是建立住房租赁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培育和发展公平公正公开的住房租赁市场。
四是出台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相关配套政策文件。
五是建立适应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管理体制。
截至2021年底前,通过开展3年试点工作,在济南市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